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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操作规程

时间:2010-09-28 11:3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内容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 事项报告办法 (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 评议 办法(试行)》和《 市县 党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等四项制度,现根据苏组通〔2010〕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操作规程。

一、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
1、责任追究调查立项。对涉及文件规定情形、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别情况予以立项,启动责任追究调查。上级组织部门和市委领导批办的,根据要求直接启动调查。由群众举报、媒体反映或检查发现的,报部领导批准后启动调查。下级党组(党委)管理的干部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根据《关于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实施办法》(淮组通〔2010〕44号)启动调查。
2、实施责任追究调查。责任追究调查一般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调查组成员从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和有关干部处抽调,也可以从县(区)委组织部、市直部门、单位组织人事处抽调,必要时可以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协助调查。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严格实行调查核实工作责任制。
3、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政策规定,认定有关人员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拟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的,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提出建议,报部领导审定。拟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会同有关干部处提出建议,部务会研究后报市委决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及下级管理的干部,向有关党组(党委)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4、相关具体事宜办理。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会同有关干部处,办理责任追究工作的通报、记实、归档等具体事宜。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二、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
(一)向上级报告
1、提出建议。在市管干部的提名、考察和酝酿过程中,出现文件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时,市委组织部有关干部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部领导提出。在部务会讨论干部任免方案时,凡是涉及文件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有关干部处负责人应当逐一作出说明,提出向上级报告的建议。
2、向上报告。在干部考察对象确定后,或干部任免初步方案形成后,需要向上级报告的有关事项,经市委领导同意,以市委组织部名义向省委组织部报告。根据报告事项的具体情况,由市委组织部有关干部处负责与省委组织部干部三处联系,办理有关事项报告具体事宜。
3、结果运用。省委组织部答复意见,无论同意或不同意等,均应如实向市委常委会报告。文件第三条规定事项须经省委组织部批复同意后,文件第四条规定事项须经省委组织部答复后,方可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二)审核下级报告
1、受理报告。市直部门、单位、县(区)、市管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文件规定报送的有关事项报告,按照市委组织部现有的处室职责分工,由各干部处分别负责受理。
2、审核报告。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市委组织部有关干部处对受理的有关事项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资格、条件和程序等,提出答复建议,报部领导审批。特殊情况,提交部务会研究确定。
其中,文件第四条规定“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报告事项,按《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试行)》(苏办发〔2005〕30号)有关规定执行。
3、答复意见。对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报告事项,审核同意的给予书面批复,审核不同意的可以书面或电话通知;对文件第四条规定的报告事项,审核同意或不同意的,均可以电话答复。
(三)审核并转报
按照文件第三条规定,县(区)委组织部须向省委组织部报告的有关事项,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后转报。
(四)定期汇总分析
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市委组织部有关干部处将负责向上级报告的和负责审核下级报告的有关事项,分别填表汇总送干部监督处。干部监督处负责汇总分析上报,并会同有关干部处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报部领导审示。
三、“一报告两评议”制度的实施
(一)地方党委
1、全市各级地方党委“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一般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召开党委全委(扩大)会议进行,也可以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总结或年度考核等工作结合进行。
2、市委“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按照省委及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事项,根据省委组织部指示要求,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会同机关干部处配合办理。
3、县(区)委“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县(区)委常委会组织实施,县(区)委组织部协助。具体工作事项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会同县区干部处抓好落实,县(区)委组织部有关职能科室配合。县(区)委“一报告两评议”情况,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汇总后,报送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二)市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
1、市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参照实施“一报告两评议”,一般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年度考核进行。
2、参加人员为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部门、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干部参加。
3、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会同机关干部处负责,市直部门、单位组织人事处室配合。
(三)市管企业党委
1、市管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党委可参照实施“一报告两评议”,一般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年度考核进行。
2、参加人员为企业董事会、党委会、经营层、监事会成员,中层部门和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3、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会同企业干部处负责,相关企业组织人事部门配合。
四、离任检查制度的实施
1、市辖区、市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因拟提拔担任省委管理的职务即将离任的,按照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检查工作由省委组织部考察组组织实施。根据省委组织部考察组要求,市委组织部有关干部处做好具体配合工作。
2、市辖区、市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离任的,检查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办法(试行)》(苏办发〔2009〕30号)组织实施。
五、其它有关事项
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直部门(单位)、市管企业单位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参照本操作规程,对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并做好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衔接协调。
本操作规程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负责解释。

                                                                                               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jh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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