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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环保法”对比解读

时间:2014-08-20 09:42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内容摘要:前言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

前言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其中凸显建立公共预警机制、扩大公益诉讼主体、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等方面亮点。

第一,立法理念有创新。1989年的老《环保法》还是经济优先,促进经济发展。新《环保法》提出了生态文明,围绕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围绕生态文明采取一些硬的措施,考核机制,采用环境信用制度,法律责任很严格等等,原则制定好之后,原则、体制、机制、制度基本都是比较顺畅的,执法理念有创新,有突破。

第二,技术手段加强了。老的《环保法》在科技、教育培训方面一句话就带过了,新《环保法》在经济投资、教育、科技等方面,比如加强环境风险调查,比如中共党中央进行的基础研究,包括环境的风险评估,评估之后有利于环境标准的出台,技术手段加强了,包括环境信息建设。

第三,监管模式开始转型。老的《环保法》环境监管是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现在25年过去了,我们现在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包括农村的面源污染。新《环保法》修改,产生了一些流域、区域的调整方法,比如对农业的面源污染,比如屠宰、养殖,它要求屠宰场、养殖场的选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因为它容易产生面源污染,包括农村农药化肥施用也有选择和规定,大气雾霾,水流域污染专门做出了规定,水和大气的联防联控机制,对节约水进行了专门的调整。

引入了许可管理,《水污染防治法》里有,许可证应该是综合性的许可证,包括水、大气、固体、噪声等等。《环保法》作为基础性的法律,对许可管理做出了综合性的规定,因为现在企业整个经营成本总体是比较高的。

这次修订的时候,常委们提出来,在地方执法的时候应该有许可,包括将“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进行合并。此外,监管模式的转变,还提出了对规划进行监管,对规划没有做环评的也不得进行评估,以前对建设项目是没有做环境评价的。总体来说,它的监管模式是有改变的。

第四,监管手段出了硬招,比如说查封、扣押全有了。老的《环保法》因为没有查封扣押权,监管部门没有执法硬招的时候遇到尴尬。像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的时候有个拆除权,新《环保法》对违法排污设备,规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这些措施有利于查封违法行为。

还有行政代执行,如果让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我找人给你治理,费用你承担,这种硬招是比较多的。对于那些环境违法的企业,可以采取综合性调控手段,比如你是个超标排污企业,国土部门审批的时候不给你土地,你想扩大规模不给你,你的产品想出口不给你配额,你想上市不给你上市,你已经上市了,你想融资不给你,比如不给你供水,不给你供电,措施是非常强的,有利于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和清洁生产。

第五,监督和参与体现环境民主的原则。老《环保法》分为:准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总共六章。新《环保法》改为七章,法律责任之前增设了一章是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门让老百姓去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举报和诉讼环境保护的权利。

第六,法律责任超严厉。新《环保法》很多条款是非常严厉的,比如拘留,行政拘留是四种情况,没有环境保护评价就要拘留,你投排污染物拘留,你如果伪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瞒报、谎报数据也采取拘留的形式。

对地方政府来说,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的官员,特别是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可以采取引咎辞职的制度,你对人民不负责,人民可以让你不负责。

“按日计罚”,是学界非常关心,也希望能够引入的,就是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违法1天是1万,30天就是30万,如果违法1天是10万,30天就是300万。《环保法》上罚款尚不封顶,1989年对罚款数额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次也是,允许各地方针对本地情况设定违法的数额,要求整改你不改正的,从下达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会是提高的违法成本的问题。从明年开始实施这项法律,很多违法的企业肯定无法生存,会被淘汰。

 


(责任编辑: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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