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在线投稿 | 网站地图
  • 主页
  • 组工动态
  • 干部工作
  • 基层党建
  • 干部教育
  • 干部监督
  • 人才工作
  • 党员管理
  • 远程教育
  • 自身建设
  • 专题活动

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组工动态 > 重要文件 >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

时间:2013-04-14 08:32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内容摘要: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2)赌资来源;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3)借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发布时间:2007年5月29日)

(责任编辑:admin)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搜索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 更多相关内容

文章相关标签: 关于 禁止 严格 中共中央 纪委 利用

分享到: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 上一篇: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
  • 下一篇: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 收藏
  • 挑错
  • 推荐
  • 打印
发表评论 查看网友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媒体聚焦金湖新闻 | 党建新闻 | 时事新闻 | 政务要闻 | 金湖快报 | 金湖电视新闻




栏目导航
  • 本部动态
  • 重要文件
  • 组工信息
  • 工作要点
  • 领导讲话
  • 部门传真
  • 镇村要闻
  • 八面来风
推荐内容
  • 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 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县组织系统信息
  • 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县组织工作考核
  •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
  • 关于调整《2013年度全县组织系统宣传
  • 关于进一步推进“理性组工”建设的实
热点内容
  • 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
  • 中共金湖县委组织部加强自身建设的实
  • 关于副科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任免权限
  • 关于调整《2013年度全县组织系统宣传
  • 关于开展“党员爸爸”与贫困残疾儿童
  • 中组部通知要求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
  •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操作
  • 关于印发《全县组织系统宣传信息调研
  • 关于开展“党员妈妈”与孤儿结对帮扶
相关内容
  • 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县组织系统信息
  • 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县组织工作考核
  • 关于进一步推进“理性组工”建设的实
  • 关于调整《2013年度全县组织系统宣传
  •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
  • 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 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
  •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最新内容
  • 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 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县组织系统信息
  • 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县组织工作考核
  • 依靠学习走向未来
  •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
  • 关于调整《2013年度全县组织系统宣传
  • 关于进一步推进“理性组工”建设的实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
  •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 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
知识问答
  • 本部动态
  • 重要文件
  • 组工信息
  • 工作要点
  • 领导讲话
  • 部门传真
  • 镇村要闻
  • 八面来风
  • 干部管理
  • 干部选用
  • 青年干部
  • 政策文件
  • 大学生村官
  • 公务员管理
  • 党建综合
  • 机关党建
  • 农村党建
  • 社区党建
  • 企业党建
  • 社会组织
  • 干训动态
  • 学习交流
  • 参考资料
  • 政策文件
  • 工作动态
  • 典型案例
  • 信访工作
  • 政策文件
  • 勤政廉洁
  • 行风建设
  • 工作动态
  • 队伍建设
  • 英才风采
  • 政策文件
  • 党员教育
  • 党员管理
  • 先锋风采
  • 党的知识
  • 党史教育
  • 党务问答
  • 远教动态
  • 视频资讯
  • 网上党课
  • 知识文库
  • 视频点播
  • 远教课堂
  • 组工文化
  • 组工队伍
  • 学习园地
  • 组工研究
  • 时评热议
  • 理论纵横
  • “两学一做”专题
  • 下基层
Christian Louboutin Boots 花呗可以提现吗?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在线投稿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手机浏览 | 简体 | 繁体 | English | 日本語 | RSS订阅
地址:江苏省金湖县建设路109号(行政中心大楼) 邮编:211600 电话:0517-86800336 86800339
{dede:global.cfg_powerby/} 技术维护:中共金湖县委组织部办公室
{dede:global.cfg_be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