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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干部教育培训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08-10 14:5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内容摘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增强干部执政意识,提高干部执政能力,努力培养一支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的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有参加教育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增强干部执政意识,提高干部执政能力,努力培养一支“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的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有参加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积分管理是量化考核干部教育培训的一种重要手段,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县处级及其以下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市干部教育培训积分管理工作实行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主管,各部门具体实施,市、县(区)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履行宏观指导、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的职能,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机关干部和县(区)县处级领导干部的积分审核备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区)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地积分管理办法的实施。县(区)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的积分审核备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积分评定管理职能,并负责建立、维护干部个人教育培训档案。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积分:
    (一)参加党校主体班培训合格的;
    (二)参加经市、县(区)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的各类专题培训合格的;
    (三)参加省及其以上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合格的;
    (四)党委中心组学习考核合格的;
    (五)干部在职自学考核合格的;
    (六)参加经市、县(区)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考试合格的;
    (七)在市及其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调研、学术、理论等文章的;
    (八)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取得毕业或学位证书的;
    (九)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的;
    (十)参加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通过笔试、面试且被列为考察对象的。
    具体分值参阅《淮安市干部教育培训积分评定标准》(附件一)。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干部根据个人年度培训学习情况,于当年12月20日前向所在单位申报积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干部所在单位对照《淮安市干部教育培训积分评定标准》核算积分,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县(区)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积分评定结果由干部所在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干部个人教育培训档案。干部对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单位申请复核,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本人。如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县(区)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提出复议。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积分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干部每年应积满10分。不足10分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积分未达到拟提拔职级基础积分要求的,或拟提拔时前一年未修满10分的,应暂缓提拔任用。
科员级基础积分为40分;
副科级基础积分为70分;
正科级基础积分为120分;
副处级基础积分为170分;
正处级基础积分为220分。

第六章  初始积分评定

    第十六条  干部的初始积分由各单位根据干部现任职级和任现职级时间,按照《淮安市干部教育培训初始积分评定一览表》(附件二)核算,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市、县(区)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确定。
    第十七条  初始积分评定涉及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4月30日。核算干部任职级时间,超过六个月的部分按一年计算,不足的部分不计。
    第十八条  2005年4月30日以后从未实施积分管理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考录或调入的干部以及军转干部,初始积分可参考原职级和任原职级时间核定。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干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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